1.我公司是大型連鎖超市,有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方式銷售貨物。原來都是在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并收取 銷售款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聽說有新政策規定9月1日以后,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時不再確定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了,請問是這樣嗎?
答:《******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款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營改增后,個人轉讓房屋取得轉讓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 稅〔2016〕43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 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后個人轉讓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轉讓所得應當扣除轉讓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